具体规定如下:
1、医疗费,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,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
2、康复费,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,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。
3、误工费,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,误工费按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,受害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且从事农业生产的,误工费按上一年度长安区农、林、牧、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