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次证券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注册制。
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在28日的发布会上表示,修改后的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,对证券发行注册制做出比较系统完备的规定,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:
一是精简优化了证券发行的条件。将现行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应当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”的要求改为“具有持续经营能力”;再比如,在公开发行债券方面,取消了原来公开发行债券时对公司的净资产数额要求。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打破证券发行监管中的行政审批思维,符合注册制改革的精神。”
二是调整了证券发行的程序。在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,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作为法定的注册机关的基础上,取消了原来的法律规定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,并明确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对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审核。同时,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。
三是强化了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。此次证券法修改专门设立一章,对信息披露做了系统规定。
程合红表示,实行注册制,非常关键的就是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,这次证券法修改明确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,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,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,简明清晰,通俗易懂。
四是新证券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、实施步骤,由国务院规定。“这是为了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