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规定如下:
1. 医保缴费规定: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每人每年缴纳一百八十元,不再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。低保目标、重度残疾人员、建档立卡贫困户六十岁以上缴费为每人九十元。
2. 医保卡使用规定:医保卡可用于就医或药店消费时身份确认及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用,其医保病历可通用于同一城市的所有医保定点医院,用于记录医保就医情况。医保住院报销——不是垫付现金以后凭票据报销,而是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时,出具医保卡,让统一的医保结算系统读取参保人资料,办理住院号,在出院结算时,医保系统就不收取该报销的”部分——统筹支付部分。并且医保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,不得外借,不然将有骗保嫌疑。
3. 医保统筹支付规定:医保是分级分段按比例报销的,起付线以下不报销,个人支付。起付线以上,自费部分不予报销,个人支付。社保范围内费用分级分段按比例报销,比例外费用个人支付。超过社保报销上限的费用个人支付。实际报销比例一般在 60%~65% 左右。
4.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规定: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,可享受普通门诊待遇。对起付标准以上、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,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不得低于 50%。